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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购新房单套最高补贴5万元贷款首付比最低15%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6694 时间:2024-05-23 11:32   
导读按照新政,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蚌埠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

按照新政,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蚌埠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政策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方面,在蚌埠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此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蚌埠市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以下为政策全文:

蚌埠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我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政策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按5:5比例承担。2023年12月21日印发的《蚌埠市市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正常执行,两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购房、家电、汽车消费联动。政策内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每户同步发放5000元家电或者汽车消费券,由市商务外事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鼓励房企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三、支持“以旧换新”。支持市蚌投、国控等所属国有房地产企业组建“以旧换新”换购联盟,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七、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蚌埠市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八、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研究制定高品质住宅实施方案,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取消或优化阳台、层高及架空层计容等地方性管理要求。

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出台后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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